登录   |注册
您所在位置:首页  >  信用公示  >  行政处罚公示
洪洞县广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洪农〔肥料〕罚〔2025〕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洪洞县广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
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
处罚名称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024MAEH74GA0X 工商注册号
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
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
法定代表人 卫芳芳
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
违法事实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罚款金额(万元) 0.081000
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(万元) 0.081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
处罚决定日期 2025-11-20 处罚有效期 2025-11-20
公示截止期 2026-11-19 处罚机关 洪洞县农业农村局
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7769 数据来源单位 洪洞县农业农村局
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250128157769 处罚类别 警告;罚款;没收违法所得
处罚依据 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
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: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行为,违反了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:“肥料产品应有标签、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。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,并符合下列要求:(四)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、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”的规定。依据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,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10000元以下罚款:(三)生产、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、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”之规定,予以处罚。鉴于在执法检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并提供相关手续,且销售的“有机水溶肥”数量较少,违法情节轻微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:“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: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。”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:“当事人有违法所得,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,应当予以没收。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得的款项。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”之规定。参照《山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》序号第19项“有违法所得的,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,警告,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”对当事人进行处罚。综上所述,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:1、警告;2、没收违法所得:捌佰壹拾元整(¥810元);3、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:捌佰壹拾元整(¥810元);以上罚没款共计:壹仟陆佰贰拾元整(¥1620元)。
备注